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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续签合同而支付的补偿金,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问题: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而支付的补偿金,是否属于辞退福利,按照离职补偿金方式缴纳个税,还是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对于这块和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有没有关系?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不属于辞退福利。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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