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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是否有税务问题?


问题:我我们正东娱乐公司签的艺人,艺人产生了代言收入,收入收款在我们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和艺人签署了合约),艺人版税分成也从香港公司支付给了艺人指定香港账户(签署了版税支付补充合约),没有将收入从香港公司支付给正动娱乐再从正东娱乐支付给艺人。这种做法是否有税务问题?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人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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