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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给我单位的100万款, 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我们是一个影视制作公司,拍摄影片要制景,我们为了拍摄制景花100万就可以满足我们需要,拍完把场地清理掉,但影视城的主办单位是一个国企,其将出资100万,建成后的场地制景地要留做以后他用,影视城的主办单位要把100万款,打给我单位,由我单位开票给影视城主办单位,我单位在委托制景公司来制景,制景公司给我单位开200万的票,请问影视城的主办单位给我单位的100万款,我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规定,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 、场景布置、….. 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据此,影视制作公司销售场景布置,若属于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否则,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计缴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 相关科目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场景布置发生是时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对单独出售场景布置,无法划分其成本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由此,销售时将制作成本转入销售成本,不影响损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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