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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本平台和第三方物品,应该交什么税,怎么做分录?
问题:我公司的数字阅读平台,将要开展积分换物的活动。
用户在平台上充值、阅读、或者做任务,都可能会产生积分。
1、积分可以换更多的作品看
2、积分可以换实物
比如你用积分换一个水杯,我们可能会从京东自营买一个水杯,开电子发票,东西直接寄给你,发票自己打印。
请问上述两种情况,分别是兑换本平台和第三方物品,应该交什么税,怎么做分录?
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买赠”、 送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赠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按主营税目(混合销售)计缴增值税。对于赠品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计缴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递延收益,
兑换奖励积分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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