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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A企业是一个上市公司,企业A的股东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要是A企业以B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话,账务处理如何做,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 ,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并税前扣除。对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 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其账务处理如下:
等待期
借:成本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行权时
借或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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