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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认缴的股权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我是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认缴出资额20万元, 尚未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我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市民赵先生,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为0元。截至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我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十二条第二条(一)规定,以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的,按实缴金额确认计税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以0价款转让净资产(无房地产和无形资产)为负数的认缴股权,减除股权原值为实缴金额0元 ,无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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