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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的股票是否需要纳税调减?


问题:根据政策:1、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根据财税2016 101号文件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公司今年有解禁的股票,并且到税务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请问我们今年的税审是否需要纳税调减,还是需要等实际纳税后才能税前扣除。

2:本年纳税调减的数据计算公式=(解禁日期的市价-约定的行权价格)*本年解禁的股票数量  (这样计算是否准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 (二)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据此,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 ,应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与递延计缴个人所得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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