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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益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股息红利纳税 ?


问题: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纳税方式问题,个别地方做了规定,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宁波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金办〔2008〕9号)。针对在北京市登记成立的非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其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是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还是按股息红利纳税,有特殊规定吗?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九)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生产经营所得分别计缴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缴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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