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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产转让”还是“生产经营”征税呢?
问题: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转让份额是按照“财产转让”还是“生产经营”征税呢?客户遇到这个问题,税局也解答的模棱两可,想请教下在实务中怎么交税比较合理?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包括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 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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