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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方和划入方的账务处理? 是否要交所得税?


问题:核能集团(国企)想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其100%控股的清能公司持有的4家下属公司(A100%、B38.86%、C25%、D35%)的股权划转到核能集团(其中A、B可以达到控制,C、D为重大影响),我的问题是:这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可行?划出方和划入方的账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是否要交所得税?  

以上相关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答:会计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据此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需经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账务处理如下:

划入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本金

划出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八)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收股东无偿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无论划入方如何会计处理,划出方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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