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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违约金应该是A与B共同承担?
问题:A企业股东B(持股A85%)与企业C与签订过限制行业竞争的协议,但A违反协议承接了一个C企业的客户,盈利都在A企业。经过法院调解,A支付了违约金110万元,但税务局认为这个违约金应该是A与B共同承担。请教税务局的处理有这方面的文件支持嘛?
答:《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金。否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