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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吗 ?
问题: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被要求给C公司开发票,目前A公司在接受审计,审计给的定义是虚开发票,会有连带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吗,这里的连带责任指的具体是什么责任,会受到处罚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A公司为C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除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同时导致C公司少缴税款的,可以并处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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