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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可否使用简称?
问题: 请问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否使用在工商行政网上注册的公司章程上的简称?比如我行的全称是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的简称是:内江兴隆村镇银行,但我行在税务机关备案时的名称是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票时可以使用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只能使用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据此,开票方不允许不开具简称发票,付款方取得简称发票,不得允许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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