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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所时,要按照计提数的10%补交所得税”?
问题:税务局是否有相关文件关于“2018年之前计提的版税但是未完成支付的部分,在迁所时,要按照计提数的10%补交所得税”?不管是否已做纳税调增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据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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