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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要求是否合理?


问题:我公司是从事金属制品加工和设备制造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人,有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的合同,近期,陆续收到业主单位发函,要求将未执行的合同按(未执行合同/1.17*1.16)调整合同额,比如:原合同200万,业主单位要求调整为198.29万。我公司也多次回复和解释,理由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并不影响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如果调整合同,制造业根本没有享受到税率降低带来利益;增值税科率调整后,对我们这种低附加值的行业,增值税综合税负(占营业收入的比)大概降低0.2%,建议不调整合同。

请问:业主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公司的解释是否有依据。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据此,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可以按降低后税率调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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