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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是否必需为基本存款账户?
问题:我方作为购买方,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的开户行是否必需为基本存款账户?可否为我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即可?开户账号若不正确,是否可以报销?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上面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报销 ?如: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是511........共19位的,而发票上面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是925 ......18位的。
答:发票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依据上述规定, 填开发票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未要求基本存款账户。
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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