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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各自申报?
问题:全称为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统一报告标准”,是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和管理公司,是由管理人统一申报,还是单独分别作为申报主体各自申报?
答: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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