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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追加成本,可直接结转成本吗?
问题:2014年我们给客户安装的是我们自己的网管软件,成本已经结转,但一直不满足客户需求,为了验收就买了合作单位的网管软件安装上了,等于是我们15年又追加了成本。我们如何处理呀?可以直接结转成本吗?
答:《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会〔2013〕1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上年度已结转的销售软件成本,次年又发生外购软件成本(追加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追加成本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