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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济难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
问题:企业内设帮扶济难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帮扶对象为企业内部人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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