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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涉及哪些税种?


问题:建筑业跨地区施工异地缴纳的税款都涉及哪些税种?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 号)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 [2008]28 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上述规定,跨地区施工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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