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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堂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单位是一事业单位医院,主营收入医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现我医 院有一食堂供职工和病人及家属用餐(并为区分职工和病人家属区),请问这部 分食堂的收入我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七)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二)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取得病人及家属用餐收入,应按“餐饮服务”计缴增值税;职工用餐收入(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对取得全部餐饮服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