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发起人投资 ,是计入收入还是非限定性净资产?
2018年11月1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新成立的公益基金会 发起人按照章程的约定认缴的原始基金200万,投入到公益基金会,账务处理需要计入业务活动表中地收入吗?还是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4]7号)规定,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据此,发起人按约定认缴的原始基金投入到公益基金会,应计入净资产类“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