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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增值后转让 51% 的股权,要交的税种?
问题:现在我司子公司有一块土地评估增值后转让51%的股权给另一家企 业,但原子公司的名称不改变,只是增加新股东,这种情况下,和上次咨询要交 的税种有什么区别呢?
答:《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 号 ) 规定 ,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
〔2000〕687 号、国税函〔2009〕387 号、国税函〔2011〕415 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明确了,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转让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无论是否控股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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