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是否涉及流转税和清算所得税?


问题:公司控股的中港合作企业即将到期,章程约定到期清算后所有剩余 财产归我公司。但我们考虑该合作公司需继续经营,只做形式清算(也就是其所 有有形资产都不会做变现处理,也不会实质转移到我公司名下),合作期满后, 该公司由中外合作企业转为我公司全资拥有的内资企业。

请问:(1)此种清算, 合作公司是否牵涉流转税和清算所得税?(2)我公司是否会被视作投资回收及投 资收益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据此,无论形式或实质清算,被被清算企业分配剩余资产涉及货物和房地产,应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按上述规定计缴所得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