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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是否不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持股公司由权益法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单体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要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评估增值的金额计算的减去长投账面价值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不交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候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遵循实际发生的原则,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计入企业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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