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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问题:下面的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这种情况一般在合伙企业经营已走上正规,获利能力比一般企业高,原合伙人可能要求新合伙人付出较多的投资,而取得低于其出资额的资本,其差额采用补贴法处理。补贴法下其差额视为新合伙人入伙时给原合伙人的额外补贴。
如甲、乙合伙开设企业,两人资本均为40000元,现新合伙人丙愿意出资55000元,而取得企业1/3合伙权,并已取得原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1/3伙权应为(40000+40000 +55000)/3= 45000元,企业收到丙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55000
贷:合伙人资本——丙45000
——甲5000
——乙5000
答:《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
据此,合伙企业吸收新合伙人溢价出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55000
贷:实收资本—— 丙4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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