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是否可集中一年开一次票,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聘请的外部独立董事,劳务费5000元/月/人,全年总费用30万, 该部分劳务费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局不同意代开,我单位是否可以集中一年开一 次票30万用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第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按月取得劳务费达到起征点,应按“其他现代服务”3%计缴增值税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可年终一次性汇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应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