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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提折旧和摊销的是否有政策依据?


问题: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必须要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是否必须要进行摊销,文件依据。

答:《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 号)明确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 号)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目前,尚未查到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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