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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做表外?
问题:融资租赁 A 公司从融资租赁 B 公司租车,然后 A 公司再直租给个人。请问 A 公司针对此类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准备哪些资料才可以做出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据此,B 公司以融资的方式为 A 公司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租给 A 公司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的成本。A 公司将租的车辆转租给个人,尚未查到转租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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