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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利息,需要什么附件和凭证?


问题:A 公司有一笔融资资金,签署贷款合同上写的“项目用款及补充流动资金”。A 公司自身有固定资产建设,子公司有房地产业务,都分别使用了这笔融资。问:这两个项目是否分别可以资本化利息,需要什么附件和凭证?现有的附件和凭证是否满足条件?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 1 年以上(含1 年)。

二、(一)第二款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对专门借款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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