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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公司 logo 与未有 logo 的账务处理?
问题: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印有公司 logo 与未有 logo 的账务处理是什么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印有公司 logo 与未有 logo,无区别,应视同销售货物(买赠除外),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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