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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如何做会计分录呢?


问题:合同 1:假如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销售 A 设备的合同 200 万。乙已支付设备款 70 万(合同款未付清、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合同 1 补充合同:第二年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合股购买经营合同。合同 1 内容变更为:经甲乙双方决定,出资 200 万购买 A 设备。甲公司出资 40%,乙出资 60% 双方各补交齐应出资款。该设备转为共同出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对外经营,共担风险,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乙非甲公司股东,也不做工商税务变更,甲公司为 2 人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合伙购买的所有权归属甲公司)。(1)工商税务都不做变更,乙也不是甲公司股东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吧?(2)我应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公司经营,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应单独核算合营资产、负债和收益,并按规定计缴相关的税款。对个人取得税后分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20

      贷:其他应付款——合营 120

借:固定资产——合营 200

      贷:相关科目 200

单独核算合营损益与相关税款

借:本年利润——合营

      贷:利润分配——合营

借:利润分配——合营

      贷:其他应付款——合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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