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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性捐赠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到一笔货币性捐赠款,用于会议论谈和课题研究。是否缴纳增值税?对方索要发票,如何开具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货币性捐赠款,若不需要向捐赠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开具收款凭证(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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