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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设备按 3% 征收,可以吗?需要报备吗?


问题:客户安装设备现在按 6% 征收增值税,客户想按简易征收 3% 征收,可以吗?需要报备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

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缴增值税,实行一次备案制。对单独提供安装服务或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按“建筑服务”10% 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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