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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债资产是否按 10% 缴纳增值税?


问题:银行一般纳税人 2018 年出售 2017 年转入的抵债资产是否均按 10%缴纳增值税?有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4 号 ) 规定,

第二条 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 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据此,银行出售 2017 年取得的抵债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差额 10%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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