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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适用于按 5% 计税?
问题:我们是一般纳税人,2018 年租的办公用房现在进行转租,办公用房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房东购进的,我们开转租发票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按 5%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吗?
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 号)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 ) 第一条(九)1. 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将 2018 年租入办公用房进行转租,取得不动产为2016 年 4 月 30 日后,应按 10% 计缴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