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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是两项服务,分别适用税率吗?
问题:是否只有既有销售货物又同时提供服务,才是混合销售?也只有混合销售才涉及价外费用?如果提供的是两项服务,例如提供运输服务和包装服务,则只能是兼营服务,分别适用税率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一)规定,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
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一项行为既涉及运输服务又涉及包装服务,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价外费用,是指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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