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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发收益,是否全额计提增值税
问题:背景:电影宣传发行联合投资协议中,规定有电影宣传发行权的甲方可以享有电影院线票房净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发行代理费;甲方现在把自己可以收发行代理费的宣发收益权的一部分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投资额占宣发成本总额的比例享有该收益权利。
问:乙方在收到宣发实际收益时,是否要按收款全额计提增值税,还是可以按金融产品投资收益以收支差价计提增值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 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乙方按投资额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以及合同中约定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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