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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视同销售 , 并交增值税吗?


问题:我们有一个信分期产品最近要上线。就是买卖家通过我们的平台购买商品,我们的小贷公司给买家提供分期贷款服务,第一期免息。免息金额我们需要处理吗?需要视同销售 , 并交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小贷公司提供分期贷款服务,第一期免息,属于买赠行为,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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