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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款项,需交增值税吗?
问题:代收代付款项(没有产生收益)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细则》第十二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财税〔2016〕36 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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