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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香港收入,是否可行呢?
问题:我们总部打算将业务转到香港,客户和香港签合同,然后我们每月跟香港收服务费。但是因为有些客户可能外汇管制的原因钱会付到我们上海公司,我们总部的意思是上海做为代收,收入为香港所有。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呢?如果可行,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受托代香港收取服务费,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受托方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境内支付方无论如何结算,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受托方付汇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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