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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免税货物,属于差额征税吗?
问题:1、受托方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是不是属于代收代付的方式,开具不征税发票,和 6 个点的代理服务费发票即可。报表应该怎么填具呢,是否需要备案呢?
2. 即是受托方又是中标方,进口免税货物这个是属于差额征税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 [1994]26 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受托方代理进口免税货物,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代收代付款项可通过“代理业务负债”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受托方又是中标方(购买方),将进口免税货物转让委托方,应按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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