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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拍卖取得的房产原值?


问题:拍卖取得的房产,当时未取得发票,但是按照拍卖价格缴纳了契税,现在转让该房产,如何确定转让的原值?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4 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据此,拍卖取得的房产,以购买价款确认为购置原价,对未取得发票,不允许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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