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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会产生纳税风险?
问题:某公司为其它公司提供客户维护服务(包括服务及折扣商品),开票项目为服务费,收款即开票、不退费,但其服务及商品为集中采购、发票一次开具、不退费;这样子的的话销项税率为 6%、进项为 6%+16%,这样是否会产生纳税风险;收入成本按照实际销费确认还是可以一次性确认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六条三项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客户维护服务同时销售折扣商品,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 6% 和 16% 税率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按规定低征高扣不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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