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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代理,是否开两种内容的发票?


问题 : 客户单位想做进出口货物代理,具体环节举个例子,A 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了合同,先将相关进口货物的价钱 100 元给客户,然后客户去海关进口货物,进口完毕后再将货物给 A 公司,客户只在中间赚代理费,不加价卖给 A 公司。客户疑问点在于,他们企业在海关进口货物时,海关代收的增值税进项税票是开给他们公司的,这样对方 A 公司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了,反而是客户企业有进项税入账,那么客户企业是否应该再开具一张同样金额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 A 公司,这样 A 公司就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流转环节也就完备了,但是这样做是否就需要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和一个代理合同,开两种内容的发票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 [1994]26 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代理单位将进口商品平价转让 A 公司,单独收取手续费,不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应全额按货物 16% 计缴增值税。建议按以下规定“双抬头”解决进口单位进项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1996]32 号)规定,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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