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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房屋的详细地址,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房租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房屋的详细地址,承租方取得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 [2017]127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

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 五 )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2006]15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对项目填开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予进项抵扣。自开发票,备注栏未要求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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