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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软件,是否可以列为成本?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为客户进行软件系统开发,签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无外采的硬件和软件),合同金额由各个功能模块组成,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求需要外购通用 BI 和报表软件,金额较大(100 万左右),该通用软件仅用于此项目。问题 1、该通用软件是否可以列为此开发项目的成本;2、如果该通用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 号)第三十条规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发成本包括外购软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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