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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要按收入比例分配抵扣,有依据吗?
问题:我公司销售硬件和自产软件,收入基本各占 50%,软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软件基本没有进项抵扣,所有进项都用于抵扣硬件的销项税额。目前税务检查我公司即征即退确认的应纳税额,告知软件销售没有进项不对,公司所有进项税额要按收入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分别抵扣后计算应纳税额。问题 : 未查到进项要按收入比例分配抵扣的文件。税务局说的有依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
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 9 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公共部分进项税额(水、电、办公用品等)=企业本期
实际发生额 × 软件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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