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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抵扣留底税额?可否抵扣 10% 进项?
问题:我公司是仓储业和运输代理业,是一般纳税人,但仓储业执行的简易征收,2 种税率分别核算。有以下问题:
1、运输代理业 6% 税率可否抵扣运费 10% 进项。
2、销项小于进项,有部分留底税额,但今年 6 月仓储业已恢复成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之前的留底税额。
3 之前的留底税额在申报进行了转出,帐务是否同时转出。还是待以后有运输业务后再进行调理帐务,转出的进项可否再转入,怎么转?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据此,6% 低税率征收,取得高税率(16%、10%)的进项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予转为一般计税方法时作为进项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规定,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据此,企业由一般计税方法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其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比照五、(一)(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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