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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农产品,做进项税转出、转入?
问题 : 关于农产品进项税转出:我公司目前销售的农产品中涉及的米、面、油,请问企业在做报税处理的时候需要遵循的具体原则是什么?(例如:每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如果需要按照什么原则做进项税转出、转入?)如果需要转出该类产品是否需要在国税局备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2]38 号)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十三、(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 2014 年第 35 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 见附件 1) 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报送如下资料:
( 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2)。
( 二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16 号)第十三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做为纳税备查资料由试点纳税人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依据上述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库存商品’核算,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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